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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青地税征[1997]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地)管道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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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8:27:12 |
| 信息简介: | 专用发票仅适用于管道运输业务,为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与客户之间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发票共分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