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提升市场主体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等环节便利度。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成效。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省工程(包括送变电工程),凡承包的一项工程跨设区市的,回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凡承包的一项工程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其纳税地点由该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四条第二、三款省局补充规定如下:减免税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局确定。
各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2%。省辖市、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0.5%。
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征管改革试点单位要根据省局批复的改革方案,按照《规程》的规定,划清部门职责,明确每个税务干部的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岗责体系。其他单位也要按照《规程》的规定,按征、管、查诸环节,调整工作程序。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仍按冀政[1998]32号《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执行。
资金、场地、人员与经营规模不符,帐实不符。有些企业从业人员很少,经营规模却很大,经实地核实其经营场地和库存货物发现明显与帐面记载不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提供进行债务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
为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的扣除比例统一按25%执行,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必须采取查帐征收,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为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原湘国税函[1999]246号文件中有关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事项仍然不变。各市、州局可在省局确定的预计利润率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预计利润率,并报省局备案。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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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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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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