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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地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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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1:48:53
信息简介: 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逐笔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清理结束后,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表式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外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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