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公证协会等21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现将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发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对相关扣除标准进行公布。
为统一全省企业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将冬季取暖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到650元。现企业发生的冬季取暖费、防署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税前扣除最高限额分别为每人每年650元、200元、600元。
将原来由单位统一负担职工住宅的取暖费,变为按标准对职工发放取暖补贴,由职工按实际住房面积和标准交纳取暖费。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包括驻石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
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联合确认,现将获得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名单暂按《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处理问题的意见》(冀地税发[2001]9号)列举的设备范围掌握,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信用+风险”为基础,以税收大数据为依托,通过指标监控、数据赋能,以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式”、“一户式”管理机制等为支撑,构建留抵退税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为了适应电话报税征期开放的特点,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的利益和税法关于所得税征收期限的规定,对实行电话报税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外国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年度所得税清缴的电话报税时限作出如下调整。
网点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为缴费费率计算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各级地税部门在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免征车辆购置税办理程序:车籍单位备齐以上手续后到所在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初审登记,然后到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公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
租赁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由2400元调整为3000元。
重点税源监控的作用。重点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规定,对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原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户,由于增加新股东等原因重新进行注册登记,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所得税仍应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津人发〔2021〕24号文件精神,重新明确了“被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以及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红十字会确认的接收机构向“非典”防治工作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对外资单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以及驻区央企等相关主体,鼓励其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减免月份或折扣比例,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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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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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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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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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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