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全年力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过5亿元。深入落实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政策,每区新增1家创业孵化基地(滨海新区3家),支持各类群体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
各级政府要支持园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要把项目建设作为园区建设的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搞好招商引资;理顺园区管理体制,搞好全方位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切实保障入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河北省范围内税务代理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现就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加强政策培训宣讲,鼓励上市公司扩大融资规模。联合交易所加强再融资等政策宣讲,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企业用足用好小额快速再融资支持政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社会关注度高,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题宣讲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通过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精准投送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在预防“非典”期间,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额纳税的,按指令停业起止日期计算,按规定调减税收定额,并将有关票、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为鼓励参保人员提高技术技能,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划分的征管范围,该管的一定要管起来,防止出现漏征漏管企业。
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记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扎实推进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开展“百日行动”,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动我区生活性服务业发展,丰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我局梳理了2021年以来证监会及各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债券发行人等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证监会政策文件2件、交易所措施通知20件,内容涉及支持实体经济、保障市场运行、减免费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等,现汇总相关政策进行转发,请各市场主体积极查阅使用。
对原油生产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资源税;国有企业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对象开展精准救助。引导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医疗救助,拓展救助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全面落实慈善救助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天津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规定,对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核销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进项税额(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请各市局于2003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费)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费)数额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和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对个别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若干规定”第一条称“部门确不需要使用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改为使用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应掌握以零售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且销售货物单位价格不超过五千元的,一律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
为全面推进本市新时代老龄工作,尽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等社保费政策延至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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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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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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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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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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