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
自我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特制定本公告。
为更好地加强车船税税源管理,减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的无序竞争,切实维护我省车船税税收秩序,营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避免我省收入不必要的流失,我们拟在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工作中,研究建立车船税省级调控机制,从体制机制源头上遏制跨地引税现象发生。
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
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是指在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公益案件。
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 (含)以上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允许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消费者索要发票时,请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业务开具发票。同时请您合理预测发票用量,及时申领发票。
关于改变现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方面,由于上述税种分成比例由国家确定,地方无相应权限,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地方争取更大的利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信贷支持力度。探索新型融资模式在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应用。认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开发、上线和有关工作安排,经省税务局与省人社部门商定,现将我市2023年5月至9月工伤保险费缴费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征缴期限延长期间免征滞纳金、利息。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跨区迁移”套餐自行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跨区迁移”业务,市局相关税务人员将市场主体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变更为申请迁入地税务机关;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人员列明不予受理原因并通过电子税务局予以反馈。
支持引进设立大型批零住餐法人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设立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批零住餐企业。
今后,您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业务时,可以按照《自然人办事不找关系指南》,直接扫描对应业务的二维码,“按图索骥”就能自行完成办理啦。
请各位企业法人、实际投资人对长期不分配且金额较大的未分配利润的事项,要知晓税收规定,权衡利弊,尽早按照规定分配未分配利润,以防风险及隐患。
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促进和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按照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开发、上线和有关工作安排,现将营口市2023年8月-10月工伤保险费缴费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征缴期限延长期间免征滞纳金。
补领及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由发卡服务银行按照金融服务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工本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凭相关证件免收工本费。
认真研究了广播剧创作领域从业人员取得报酬的形式,厘清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边界。要求征收机关严格落实广播剧创作领域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其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为加强全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夯实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提高单位经济活动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22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82116元(月平均工资为6843元)。2023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52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106元/月。
缴费人如需进行缴费工资调整补差,需先前往经办机构核定“社平工资调整补差”数据后,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特殊缴费申报】模块申报。
可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辽宁移动办税APP及办税服务厅查询已缴费信息,并通过上述渠道开具缴费证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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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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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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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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