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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2023年社会保险费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补差征管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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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8:01:35 |
| 信息简介: | 缴费人如需进行缴费工资调整补差,需先前往经办机构核定“社平工资调整补差”数据后,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用人单位特殊缴费申报】模块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