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兜底服务工作。做好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分局及其他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培训,做到熟悉“套餐式”服务的流程,做精电话咨询的服务质量,为新办纳税人解疑答惑,指导纳税人完成“套餐式”业务办理,如有必要,相关人员要为纳税人提供上门服务。
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可以验证真伪,验证方法有两种,一是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涉税查询”模块进行验证,二是通过手机扫描票面左上角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有关要求,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 16%、10%。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目前,我省主要依据以上政策规定计征契税。关于成都市地税局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暂缓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情况,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四川省地税局纠正。按照管理权限,税收政策制定、解释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事权。
对网上办税服务厅“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自我纠错后,不需反馈。对“待办事项”区域提示的低风险事项,纳税人在自我纠错的同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反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纳税人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原国税或原地税网上税务局用户密码+数字证书(CA)均可登录河南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税相关业务的办理。公示公告、纳税咨询、涉税查询、政策查询、资料下载等功能无需登录即可查看。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安排,2018年6月15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外执法和服务。下一步市、县级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完成机构挂牌等事宜。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安排,“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合并,合并后单位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11号,电话:0371-66767666,邮编:450008。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区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农业路办公区”,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电话:0371-65806567,邮编,450008。
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税务系统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让纳税人“最多跑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有关规定,现对《郑州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地热水按省辖市8元/立方米、县(市)5元/立方米的税率从量计征资源税。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有效落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从以上分析,在政策方面以后肯定会越来越严,考取证书的目的不应当只是因为挂靠。通过考取证书可以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升职加薪的机会。挂靠是个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事件,在政策越来越严的当下,建议大家慎重选择!
有奖发票以各省辖市为摇奖区域,采取“两次”摇奖模式。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奖项共分为5个等次,分别为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原则上最高奖金10万元,最低奖金2万元。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对于因违反《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018年1月首个征期,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纳税人,请您于2018年1月15日前根据2017年12月全月的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好中央关于改革试点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自2018年2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纳税人应于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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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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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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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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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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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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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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