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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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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2:55 |
| 信息简介: |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等有关税费,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