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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财税政[2018]44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增和调整部分资源税应税品目及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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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1:12:57 |
| 信息简介: | 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地热水按省辖市8元/立方米、县(市)5元/立方米的税率从量计征资源税。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