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相关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定期定额户纳税期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修改)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四川省网上税务局办理,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正式上线运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原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相关内容已整合迁移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sc-ntax.gov.cn)。
为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于2018年第6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修改后的全文(附件2)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如您使用的是自行支付费用的数字证书(如“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发行的四川CA数字证书),请阅读《免费身份认证方式告知》,请于7月22日前填写《数字证书使用认可书》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省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精神。
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中的涉企软件是指纳税人使用单机或者通过互联网登录,与税收应用系统有业务和数据交换的软件,包括数字证书(第三方CA数字证书或税务总局IA数字证书)、申报软件、开票软件、网上办税系统等。
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全省税务系统将向纳税人全面免费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建设推广使用的税务IA数字证书,用于办理涉税事宜。目前使用收费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免费领用税务IA数字证书用于办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的印制、使用衔接工作,现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四川省普通发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为切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现将全省税务系统相关软件接口标准(接口规范)公开如下(见附件)。有个性化需求的纳税人可应用所提供的接口标准(接口规范),开发自行使用的软件。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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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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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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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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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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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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