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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人社函[2025]22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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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2:34:33
信息简介: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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