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贴息等政策。进一步扩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覆盖面,提升使用效能,优化政策性产品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保险融资增信作用,推行涉企支持政策和资金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降低我市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成本,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对现有政府投资基金进行全面梳理,推动基金整合优化。对功能相近、投向交叉重复的基金,在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进行整合归并。对长期闲置、投资效益低下、存在风险隐患的基金,要采取缩减基金规模、提前退出、加快资金回收等有效措施进行优化盘活,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根据土地出让及规划条件,该项目开发产品由开发单位自持(自用或出租)而不能对外分割销售,且仍在开发建设过程之中,因此,首先采用收益法评估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优化‘两新’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作安排,按照《江苏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苏商流通〔2026〕26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组织开展2026年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活动。现印发活动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和广大消费者按照细则参与活动。
对到在宁高校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工作的世界前200强高校博士,到在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世界前200强医学类院校博士,按照2000元/月发放租房补贴。
个人申报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和能证明其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如无有效证件,可提供当地乡镇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选择所属辖区,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首次办理需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
南京市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促进各类置业需求有效释放。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范围内,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本办法由省数据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细化配套政策。
持本市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系列部署要求,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地高度重视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按时登录国家信息填报系统提交申请,确保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知、应报尽报。
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引领,指导建筑业企业及时将先进成熟的科技创新成果纳入或转化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提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覆盖面与时效性。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的自然人。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现有苏皖17个城市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安徽省全域。苏皖全部29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最少留存余额标准,由“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倍”调整为“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业务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职业中介业务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相关业务。
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新购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享受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可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和个人印花税,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026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2026年1月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跨境电商出口退税便利化水平,畅通“线上+线下”双向快速响应渠道,编制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汇编指引,组织开展“税收政策进企业”行动,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免)税、“无票免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政策。
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强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就业的支持力度,残疾人就业项目扩面、提标、延期所需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筹安排。
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合理适当、公正文明、包容审慎原则,统筹兼顾发展和安全,坚持执法和服务并重,科学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和《南京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宁人社〔2012〕280号)文件精神,现启动2026年度《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的申报工作。
因国家税务总局已将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进行了整合,并提供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现决定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费开放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接口的公告》(2015年第6号)予以废止。
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江苏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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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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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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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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