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录入环节作为质量控制关口的做法,一般适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网上申报为主(包括纳税人自行网上申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网上申报)的地区。采用录入环节质量控制方式的地区,应区别纳税人是否需要使用总局三项凭证采集软件,采取不同的控制方法。
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行为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个体工商业户按月(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截至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计算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再进行换算。
要规范完善印花税征收方式。我市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对不需要办理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使用新版收购发票。原印制的收购发票使用期限截止2004年6月30日。对纳税人手中未使用完的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收缴,并连同库存的收购发票,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销毁。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317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20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73号)废止。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有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等多种。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工作程序,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为涉税费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和数据规范指导,帮助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涉税费数据共享事宜。
参保缴费标准仍按照集中缴费期各项政策标准执行,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
2023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年缴费标准统一设置为1680元、1920元、2400元、2880元四个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标准缴费。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7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电子劳动合同是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实现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
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优化税务注销等程序,提升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度;完善交易、纳税等相关平台,进一步优化涉企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一窗受理”与水电气联动过户的业务流程。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团体投保“江苏医惠保1号”,符合现行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自2022年12月30日起停止办理涉及本次征管范围调整区域的纳税人缴费人所有税费征缴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由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费征缴业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对各地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责任分担、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的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强化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保障,探索采用符合两业融合特点的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改革,鼓励采取盘活存量土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从2022年7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调整为1613元/月。执行对象为2022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关闭等情形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工伤职工的有关费用,拨付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遇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为确保财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江苏省财政厅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财办法〔2011〕4号)有关要求,我厅开展了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确认废止21件、失效14件。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市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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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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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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