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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国税发[2004]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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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49 |
| 信息简介: |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使用新版收购发票。原印制的收购发票使用期限截止2004年6月30日。对纳税人手中未使用完的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收缴,并连同库存的收购发票,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