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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地税函[2010]6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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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50 |
| 信息简介: | 除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许昌、三门峡市外,其他省辖市辖区内所有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逐矿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报告》(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的结论作为征收煤炭或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一律按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