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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地税发[2004]12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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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2:52:50 |
| 信息简介: | 个体工商业户按月(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截至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计算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不再进行换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