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2022年第三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加强登记业务协同,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予以变更。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并可在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推进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并根据地下水状况、取水用途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征收水资源税的,应当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为加强契税政策文件管理,省财政厅、税务局、自然资源厅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契税相关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41件,其中,废止文件40件,失效文件1件。
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指导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
优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优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给予资金奖补和贴息补助。
各地财政部门及相关金融企业应按照编报说明认真做好财务决算报表填报工作,做到全口径、全级次填报,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时上报。
支持各设区市选优配强试点工作团队,充实专业力量,加大数字人民币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为试点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做好数字人民币试点的正面宣传,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支持科创载体发展,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府采购支持等扶持政策。
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核,由设区市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省属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违规责任范围,细化惩处标准,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过程管理,做好风险提醒,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服务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加强政策研究储备,立足全市中心工作,预判分析税收政策影响,加强向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和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税收工作融入地方发展大局。
会计是宏观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会计工作关系着会计信息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关系着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根据《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精神,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受理全省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现将江苏省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零工市场作用,指导个体工商户访问、注册、登录“就在江苏”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参加现场和网络用工招聘活动,提供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零工市场暖心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原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泰山税务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顶山税务所,承担顶山街道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的基础税(费)源管理和低中等风险应对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对骗取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如果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或出现红色字体“X”等有异议的,则需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等待人工审核或者携带纸质材料至年审机构进行窗口申报。
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收入归属和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在苏州市行政区划内通过线上办税系统、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和自助办税终端等不同渠道,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不受区域限制的税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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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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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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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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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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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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