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规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请单位及时做好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更新维护,并密切关注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和企业客户端等平台,以便能够及时收到中心发送的相关业务短信通知和提醒。
对于取消考试或者已经办理登记的处于高、中风险区域的考生,如果不愿意选择免费参加下一年度考试,也可以选择申请退费。具体退费时间待中级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布。
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租车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经营并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为深入推进基层小型行政事业单位(指在岗人数不超过20人、职能单一、经济业务较为简单、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决定开展基层小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问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按照《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关于印发2021年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治人社”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锡人社办〔2021〕53号)要求,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0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4件,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央统一部署,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
经省级联席会议核定符合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技术合同文本应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请在http://www.ctmht.net.cn下载);采用其它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更好的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请您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具体操作详见附件。
从2021年8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调整为2280元/月。执行对象为今年8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加强信用和法律服务。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产生的法律纠纷,组织律师服务团队,帮助研判风险、制定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从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国家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同时废止。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梳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事项,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罚款事项。根据国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行政裁量相关制度进行梳理,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1年另行组织一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公告》精神,现将江苏考区2021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延考具体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人员每人每月1080元;男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人员每人每月970元。
根据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合理限制每日进入大厅的总人数和同时在大厅办事人员数量。在恢复常态化管理后14天内,采取50%限流措施;15-28天,采取75%限流措施;28天后,恢复正常业务办理,业务办理期间人流量不能超过最大接待量。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已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竭力为大家提供安全的办税缴费环境。
深化“不见面审批”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帮代办、一次办等多种办理方式,畅通PC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种办理渠道。加快建设“苏企通”平台,系统梳理发布惠企政策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江苏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考点和机位正进行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以保障广大考生的健康安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月8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情况提供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确保纳税人涉税业务的顺利办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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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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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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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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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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