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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豫建[2014]14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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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31:29
信息简介: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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