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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工商规[2018]1号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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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4:55:35
信息简介: 对应当解除警示而不及时解除,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的,上级机关应当通报批评。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关闭有关人员实施警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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