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众参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专栏,“提交对象”选择“苏州市局”,(网址:http://www.jsgs.gov.cn/)举报接待室:苏州市养育巷188号办公大楼一楼大厅边“信访室”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淮安市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淮安市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新机构办公地点为无锡市解放东路828号,邮编:214007,电话0510-8282962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对应当由南京市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可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要求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后文本予以公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新机构办公地点为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300号,邮编:210001,电话:025-84570753。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公平正义,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按照规定程序,现将变更后的2017年度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名单通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3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符合条件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请还未申报的企业于7月16前通过江苏省网上税务局进行申报(该表格为居民企业所得税季报选报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按照规定程序,现将变更后的2017年度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名单通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江苏省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市级税务机关检举的,可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举。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连云港市赣榆区国家税务局、原连云港市赣榆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学员结业时,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颁发“江苏省会计职业素质提升工程结业证书”,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并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常州市金坛区国家税务局和原常州市金坛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淮安市淮阴区国家税务局和淮安市淮阴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阴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金湖县国家税务局、原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金湖县国家税务局和淮安市金湖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金湖县税务局。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和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广陵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扬州市广陵区国家税务局、原扬州市广陵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灌云县国家税务局、原连云港市灌云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盐城市大丰区国家税务局和盐城市大丰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大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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