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包括年金领取人的以下涉税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2014年之前缴费金额、全部缴费金额、支付年金金额、领取方式等。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含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对象。
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后报督查部门确认,对上级和本级局领导重要交办件的延期,还应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的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请涉及到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及时与国税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地税部门将同时停止供应相关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5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等方式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苏州市范围内各区域适用土地等级及年税额可于【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地段等级填写说明”中进入查看。也可登录苏州地税网站(http://sz.jsds.gov.cn),于“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土地等级”中进入查看《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通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房产,建立培训产业园,银行提供短期信贷,以及奖励表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扶持社会培训事业发展。重点发展就业创业培训、老年培训、体育和传统文化培训,以及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相关职业技能和管理类培训。
对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按照全省地税系统的征管体制和职能配置进行整合、分配。省局各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总局等上级机关布置的条线工作任务时,由对应的部门(单位)牵头,按照职能分工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分头实施或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宁高校“大学生就(创)业指导站”的作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深入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增强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把握就业形势,了解就业政策,树立正确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国税机关秉承“无需求不打扰”的理念,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征纳合作遵从关系。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以短信、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
为了能够向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我局将于2014年6月27日18:00至6月30日24:00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届时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厅、自助办税终端所有涉税业务暂停办理(防伪税控发票认证可正常办理),7月1日恢复服务。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自行选择登陆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hncz.gov.cn/kj/)、或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等方式在线注册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提交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国税机关秉承“无需求不打扰”的理念,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良好的征纳合作遵从关系。国税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以短信、网络、邮寄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要求,我局将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今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延期,具体申报时间另行公告。增值税、消费税等其他申报期不变。
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度检验或验照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总机构在省内的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统一受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资产损失扣除申报资料、税收优惠资料等企业所得税资料,其所属我省境内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相关资料,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凡在常熟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常熟地方税务局、太仓地方税务局、张家港地方税务局委托常熟海事局、太仓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代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才管理改革,根据市委《关于打好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战的决定》和《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现印发《南京市服务人才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请遵照执行。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为城乡五保老人、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的托底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市场主体创业的束缚和限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延期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为7月21日到28日,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新报表格式及时完成申报。
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停止印制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已经印制、库存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新版、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均可以使用。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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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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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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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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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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