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宣传引导工作,宣传全程电子化登记给企业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要注重宣传电子营业执照网上亮照、验照、网上申报和网上业务办理功能,引导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进行登记,并利用电子营业执照、银行U盾、公民网络身份证进行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
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师资考核与评价办法》,经考评研究,决定对李云彬等五位行业优秀师资予以表彰(名单见附件)。
苏州供电公司要制定符合苏州实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决定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综合处主要负责收集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税制改革与国内外税收管理信息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资信支撑;综合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税收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统筹地税系统发展规划及综合改革;统筹全市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和思想政治规划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电子发票试点工作,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4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三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公告如下:
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综合调查、税务检查时,出口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纸质资料、备案单证及证明材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托技术、产业、规模优势兴办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市场化机制创办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包括6月1日以后的出口和6月1日以前出口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的货物劳务与服务,在6月1日后办理正式申报时,均可实行无纸化申报。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三证合一”改革的指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三证合一”改革计划作适度调整,加大推进力度,加快改革进程。具体调整为:2015年年内,在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尽快在有条件的乡镇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并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发〔2012〕81号)第十六条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税[2014]4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七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帮助纳税人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营业税涉税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行业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工作。您可以对照所属行业的自查指南自行排查2012至2014年度营业税涉税问题,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网上填报《自查报告表》(www.jsds.gov.cn)。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纳税人一律不再使用江苏CA登录国税网上办税厅及办理涉税业务,原江苏CA认证仍适用于地税业务。已加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应直接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网上办税厅办理CA签名涉税业务。
为加强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我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退税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上的作用,各地应重点关注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产业,如“三农”、能源、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因税则归类而导致出口退税率偏低的情况。
鉴于目前我们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与服务仅限于税务师事务所,因此,目前的三方沟通机制中的涉税中介机构主要指税务师事务所,待机制成熟运行之后,将逐步探索向其他涉税中介机构延伸。
省税协对注册税务师提交的资料核实后予以注册入会,颁发中税协统一印制的《个人会员证》,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在信息化系统中提交个人会员信息,以利参加省税协组织的培训等各类活动。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必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必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必须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六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出口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及纳税申报时必须先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并按照预申报无误可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齐全数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录入纳税申报表第18栏,完成纳税申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财会[2014]7号)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做追溯调整。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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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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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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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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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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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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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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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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