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财政政策导向性、精准性,更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增强微观经济发展活力。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个体工商户的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客观反映定额核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近几年执行情况和典型调查的结果,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相关要素、系数参数值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1号)同时废止。
为了引导和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力推进并联审批,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四证一体”登记,做到“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共同办理、全程监察”,提高登记效率和服务质量。
对一些不经常发生或者违法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鉴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在部分处罚项目中,《操作标准》不对较少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划分,由税务机关自行把握裁量。
通过查询已注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资金流水、股权转让款收款记录,以及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形成资金流向证据链;调取企业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交易合同等,佐证应税所得的真实性,破解资料缺失难题。
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跨越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1+5”文件要求,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六大方向,现梳理出5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委托税务代理权,杜绝指定代理和强制代理;另一方面也应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进一步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精神,为加强地方税征收管理,经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商定,在全省范围内由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代征增值税的同时代征地方税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2014-2017年创业培训不少于16万人。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包括:省、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市、区)的机构。
各级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为了继续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及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落实《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文件的要求,我们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管理事项及报送资料进行了梳理。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财税[2014]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我省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和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港口。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对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标准技术体系、生产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遵循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要求,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过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省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新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继续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4年12月15日前统计各核定扣除纳税人的进项转出数,填报《扩大试点行业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并由各省辖市局汇总上报省局货物与劳务税处。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文件实施以来,我局陆续接到反映,公司已在上述四家报纸以外的其它报刊刊登了注销公告申请办理注销时而被要求重新刊登注销公告,增加了公司退出市场的成本和时间,影响了行政效能,亦有部分报刊媒体对我局确定四家省级报纸刊登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支持作用,结合我省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特点和社会民生发展需求,研究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分散因自然灾害、核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响应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行政开支的号召,从2015年开始,我局不再集中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和寄送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果有开具完税证明的需要,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开具本人完税证明。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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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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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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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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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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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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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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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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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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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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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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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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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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