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镇代征的必须是整个工程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下的符合简易登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零星建筑装潢项目,并且须在项目所在地征收。单位纳税人的建筑装潢项目税收一律不得由街道乡镇代征点代征。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全文废止]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六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征收基金、费是各级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对照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和依法行政要求,当前部分地区地税机关接受政府委托征收的有关基金、费存在着设定依据不合规、征收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由省财政厅、物价局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或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向其发放《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告知书》(附件1),详细告知纳税人相关事项,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上级宣传、财政、税务部门。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除外。
《规范》明确的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的新规范,也是对涉税中介机构提出的新要求。省税协各办事处、各税务师事务所要组织认真学习,正确理解规范内容,准确把握内容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9号)同时废止。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批准,省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为落实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范统一纳税人填报的表证单书,省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部分纳税人使用和向地税机关填报的表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的表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其余表单仍沿用原有式样。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要分税种、分事项研究制订挖潜增收的措施,有效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五是深化社保费欠费分类管理,建立联合清欠管理机制,推进全职能局社保费三方实时联网,规范各项代征基金费的征缴工作。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按月营业税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免征所属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按营业税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2014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驻在场所为南京地区(含江宁区、高淳区、溧水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代表机构,均为年度报告申报对象。
一季度是年所得十二万,多处工薪自行申报期,近日,南京地税在网上办税厅开通了“个人网上申报网银缴税”功能,实现自然人个税网上申报和缴税的一体化操作,十二万自行申报以及多处取得收入合并申报均可通过该功能实现网银实时缴税。
根据省工商局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以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市工商局负责抽查计划的汇总和统筹安排,明确抽查的对象、内容、频次、方法以及抽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
特别是对于规范中“8.6.1—210 涉税中介服务”-“基本规范”中提到的“(4)税务机关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了解纳税人与涉税中介机构的建议和诉求”、“8.6.2—211 涉税中介监管”提到的“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执业质量、执业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和反馈”,请你们结合近年管理实践,提出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于3月20日前报送至callyyan@163.com邮箱。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的规定,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国税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
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全省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
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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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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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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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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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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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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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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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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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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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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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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