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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税政地字[87]第4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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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9:21 |
| 信息简介: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用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产权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对产权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贸市场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