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等。
自2004年8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按销售额(含省及省以上价外费用)的3%预缴增值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取得的进项税额均汇总至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省电力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其应纳增值税与预缴增值税的差额部分,由省局结算后通过一定方式征收入库。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境外旅客旅游购物消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经前期联合组织验收,同意自2025年7月10日起,新增温州龙湾国际机场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口岸。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发票编码执行时间新发票编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在《江苏省征管信息系统》发票模块升级前,原发票字轨号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可以与新发票编码编制规则同时使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浙江省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的共管户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国税局先进行注销检查,将已确定的纳税人需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先传递给地税局,地税局据以补征地税局征管的税种。地税局须先进行注销完毕,并在注销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检查结果传递给国税局。
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等(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按现行税法规定,汽车运输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全部所得中,包括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包括挂靠人取得的其余营运收入。
支持多孩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50%。
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5月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黄酒制造属饮料制造业范畴。据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黄酒生产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税前据实列支广告费。
新版《联运发票》同《货运发票》一样,不再使用SW字样的水印防伪用纸,发票监制章和发票编码不再使用荧光油墨套印。其抵扣联和发票联使用彩色+无色荧光纤维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和查实征收户,征收时按预扣率进行预扣,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中国银行杭州市分行设立“杭岗贷”专项信贷产品,重点支持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经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稳岗扩岗优质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餐饮、外卖配送等行业企业。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在杭州公积金中心及其各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当办理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内容包括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2025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单位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申报完成年度调整。
为了确保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效能的发挥,各地应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人,以保证失控发票数据采集、传输的快捷、顺畅。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见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位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4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40694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杭州市政府公布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各级国税机关应尽快将《通知》的精神和各项要求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并做好处于辅导期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以下简称“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培训工作。督促其按规定建立“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正确核算各期应交税金,准确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为持续推动我市数字贸易、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改革创新,提能升级,积极应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打造我市竞争新优势,建设贸易强市,现将加快杭州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资金扶持政策明确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