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615号提案的答复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15:37 |
| 信息简介: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