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绍兴市医疗保障办法》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确定2026年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你市南京卷烟厂生产的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5〕313号),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江苏卫通统一使用《江苏省邮电通信业通用发票》(见附件),此发票为机打平式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发票规格210x120(mm),套印该公司的标记徽。
取消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的执行时间为2004年5月19日,对2004年5月19日以前签订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不需再层报总局审批。
《意见》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实现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各地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退税部门定期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到期未申报退税的数据(经退税部门审批同意的延期申报除外)提供给出口企业的主管征税部门。同时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进货数据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将按照税种纳税评估的要求,制定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提供资料稽核的基础模型和分析方法,定期编发纳税评估典型案例,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结合全国税收普查资料和行业信息,为基层提供纳税评估参考税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
为方便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经研究,决定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指定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规范管理,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把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纳入岗位责任制,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科学考评、有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
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
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投资者将其拥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他人,其丧失企业投资者身份,但企业的法人地位未发生改变的行为。企业法人转让本企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企业产权。
企业教育事业捐赠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因接收学生实习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依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完善税银库联网,为“票表税比对”打好基础。各地应加强与人民银行、相关商业银行沟通,完善税银库联网方式,尽快达到征收机关能够及时得到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信息,为“票表税比对”打好基础。
对于2005年6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但各地要及时发布公告,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房产部门。房产部门将此内容计入房屋交易相关税收联系单中。新批准住宅区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定期提供。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有关数据测算,2024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101194元。请各地以此为依据计算2025年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规定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各地应于2005年7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现有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在对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时,还应要求其提供总机构免税资格认定证明。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155元。二档个人缴纳标准为2620元(含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30元)。三档个人缴纳标准为640元(含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3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分支机构凡未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通知》规定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以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为控制环节,做好税款征收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前后各环节相关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废止《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调整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条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再限制缴存地或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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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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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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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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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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