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2%其中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房预征率为1.5%;商铺及其他用房预征率为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绵羊毛、山羊毛、牛绒、山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胆、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贝母、胡黄连、雪莲花、天麻、红景天、黄芪、桃仁、原竹、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保留虫草、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
为纵深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特制定本行动方案。本行动方案所指的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是指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涉及的交易(网签)、税收、登记全过程“一件事”。
对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返还收入、企业按照我区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先征后返的6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及各种类型的补助收入等财政性补助和其他补助收入,除国家另有不征税规定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助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绵羊毛、山羊毛、牛绒、山羊绒、牛皮、绵羊皮、山羊皮、山羊羔皮、牛羊胆、松脂、花椒、蘑菇、木耳、贝母、胡黄连、雪莲花、天麻、红景天、黄芪、桃仁、原竹、秦艽等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保留虫草、松茸的采购环节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的账册保留10年,不需要永久保留。在对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如果没有发现重大问题,一般不追溯以往年度。相比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确实存在相对滞后的情况,亟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拉萨市市区、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地区行署所在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何时征税,由拉萨市人民政府及各行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发票不仅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因此发票遗失作废申明并由税务机关对发票遗失行为予以违章处罚对于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企业权益,仍有保留的意义。
享受招工补助政策的范围对象是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下同)或为民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为民营企业输送应届毕业生的中高职学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对乡村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的纳税人,应于首次进行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权利证书或政府批准用地文书及其复印件。如既无土地权利证书,又无批准用地文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建设,树立行业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弘扬正气、激励先进,表彰和鼓励模范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并为行业作出显著成绩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对设在我区的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区外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多缴印花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得申请退税或抵用。印花税一般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并且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因此,对多贴印花税票的,一律不予退税或者抵用。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拉萨市区(含柳梧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税,按照属人原则,由纳税人所属的各主管单位负责征收,即属于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和拉萨市税务局所属各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在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土地使用税,分别由上述主管单位征收。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标准的最低限执行。
对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会计人员库的建设是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的基础,是我省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提出的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员信息是提升财政服务会计人员质量和水平、全面实施会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是国务院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1]5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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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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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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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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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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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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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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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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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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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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