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49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3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其他法定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年度内逾期未申报不超过4次的,第1次发生处100元罚款,第2次发生处200元罚款,第3次发生处400元罚款,第4次发生处800元罚款。逾期未申报首次发生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计算在发生次数内。
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核,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65号)精神,为做好市级201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工作,我局拟公布市级2018年度行业平均亩产税收。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拟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加大对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担保、保险支持力度。对提供农业机耕(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工作,全面推广应用系统,帮助企业规范管理研发项目,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减轻填报计算负担,实现企业研发项目支出明细账“批量导入、一键归集”,企业研发异议项目鉴定“在线传递、一键办结”,加计扣除申报表和分析报表等“系统汇总、一键生成”,精准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和决策水平。
为建设好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会计人员库中信息与现实执业情况及职称信息管理,即日起,全市会计人员登录“浙江会计之家”网站完善及更新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
税务部门根据科技部门提供的“卡脖子”重点科技型企业清单,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加快重点企业出口退税进度,符合条件的实行优先流转、优先审核、优先核准、优先退库。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相关条款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91-6834536;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8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更新汇总公布(详见附件)。
修改《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修改)第四条第1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详见附件2)。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加快构建低硫燃料油生产供应体系,探索对国际船舶燃料油加注业务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2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院民六庭和执行局反馈。
一是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通知中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项目,结合《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落实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配套措施,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或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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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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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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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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