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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藏国税发[2010]147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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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09:56
信息简介: 拥有土地的纳税人,应于首次进行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权利证书或政府批准用地文书及其复印件。如既无土地权利证书,又无批准用地文书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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