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综合征收率。出租用于商业经营、办公用房、仓库等,征收率调整为12%;出租用于住宅,征收率调整为4%。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各税务分局对辖区内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三年免税期已满的,要求对照以上税收政策,抓紧做好相应的税种登记工作。并做到期满一户,登记一户,政策到位一户。
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农民从咸草种植,收割晒干纺线,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帽,包,餐具等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增值税.收购坯具的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为我省加强水利建设、加快水利基础产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也是积极贯彻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
加强与地方税务局协作配合。对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农产品贸易等市场应纳税额的核定及公布、征收方式的确定等应加强与同级地方税务局协作配合,以确保共管户定额核定的统一,确保方便纳税人和税款及时入库。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建筑用砂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在APP端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选择错误单位——点击右上角【申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未任职】或【曾经任职】,并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即可。提交成功后,系统会隐藏错误单位,并发送任务到后台处理。
3月1日8:00,征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将恢复运行。届时,全省办税服务场所正常办理税(费)事宜,社保费管理系统、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系统同步恢复使用。
各储蓄机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在储户所提供的《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印章样式由各储蓄机构自行制定。
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
为了确保地税稽查工作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应设立档案室。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稽查工作档案,均应集中到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重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省内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单位或纳税人姓名、车辆类别、型号、牌照号码、完税证明号。
申报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按市场价或计税基准价征税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经契税征收机关确认,可以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契税征收机关负担。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财税[1997]97号文件有关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分配按《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 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执行。
如您金税盘、税控盘或CA设备在身边,建议您使用这些设备登录办理业务。如果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拿到上述设备,可以按照下列操作步骤,通过用户名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部署,稳定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企业复工的时间安排,全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纳税申报在2020年3月6日前不能办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及本通知有关精神,本通知所称的“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是指金融机构销售标准黄金和黄金制品行为。
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的企业,当年申请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由其主管的税务分局审批;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以上以及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论金额大小),由各税务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办理缓缴的条件、权限、程序等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规定。
对门征税款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电子划解方式缴库,如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所收现金税款必须当日报解,当日不能报解的应于次日报解。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按照
新版地税发票的编码、号码及其字体、规格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省局集中印制管理的发票的编码由省局统一编排和维护,各地不得擅自更改行业发票编码的内容和顺序;企业具名发票的编码按权限由各地自行编排和维护。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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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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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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