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事业编制人员又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纳税人,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发放给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发放给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额部分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个人购买住房,不论是小区房、非小区房和其他类型的住房,其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及契税税率的确定,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的规定执行。
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疫情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期满后,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主恢复原缴存比例。
要在政府工作协调机制下,进一步加强与人社、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免征减征的各项工作要求,协商解决免征减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征收工作平稳、社会预期稳定。
对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管辖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对税收收入级次划归市属的需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真实性审核后转报市地税局审批。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安全防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以及湖北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安排,全省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月份、3月份纳税申报在2020年3月31日前不能办理的,在4月15日前可以继续办理。
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时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以及农业生产等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优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本办法中专项优惠贷款,是指2020年湖北境内纳入国家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申报的、取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由指定金融机构按规定优惠利率发放的贷款。
各供电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当年省物价局核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县(市、区)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为准。其中,2005年9-12月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以省物价局核定的2005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补贴额的三分之一为准。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两种方式。为减少办税服务厅人员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建议选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的“非接触式”网上申报途径。
减免个体工商户出租方税费。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如果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一同上报。
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再申请2020年第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发生增减变化的,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应将变动名单及时报送省国税局及有关加油站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管理相关政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纳税人反映较多、容易忽略或者出现理解偏差的问题,组织编写了《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问答》,敬请关注。
主管国税机关要制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操作规程,并将这项工作落实到相应岗位和具体人员。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税款支付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通用版)。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在税款支付凭证上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由纳税人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报查联的备注栏签收,并记录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应当按照住宅面积的5%—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合各区公租房供需情况和区人民政府意见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同意你市市区(不包括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余杭区、建德市、淳安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湖北省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出现的故障,现已排除并对外提供办税服务,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社保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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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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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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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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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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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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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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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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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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