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六大行业的纳税人可申请2020年一、二季度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可向银行申请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研究决定,将全省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申请领用、邮政免费寄递的期限延至2020年5月31日。
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批复》第一条,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规定,省局决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由市(地)局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局审批。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保全省统一网上安全纳税申报平台平稳运行的通知》(浙国税征[2006]1号)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工作,对在报批期限内的申请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提高纳税人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应在每月10日之前(如遇公休日按规定顺延),自行选择网上报送或软盘方式报送,将2006年重点税源监管月报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税收财务信息表》、《企业货物劳务纳税信息表》报送我局。
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应纳增值税按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的50%申报纳税;其余50%应纳增值税按各市级分公司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由各市级分公司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入库级次按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
“应税合同金额占比”(附件一),是指当期应税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占当期销售(或经营)收入的比例。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在不低于省局制定的比例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当地的“应税合同金额占比”。“应税合同金额占比”一旦确定,1年内不得再作变动。
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汇总计入“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并在“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相关栏次予以列示。
税源监控的工作内容根据全市的纳税人现状,以行业管理为主要形式,通过细分行业,建立监控模型,改善纳税基础,实施行业税源监控的办法,加强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持续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全面清理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政策文件,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衔接,推动“非禁即入”落细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经研究,现将新修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WF-2020-K7201-0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WF-2020-K7201-02)示范文本予以印发,请于2020年5月25日起启用,原旧版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在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的项目,根据税收属地征收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企业从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或衢江税务分局领购并填开的“衢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方可支付建筑工程款;对施工企业提供其它发票或外县(市、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着力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双向融合,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制定以下措施。
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从管理薄弱环节入手,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涉及房屋转租的,根据最终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程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为方便省直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自即日起,武汉市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省直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业务(网点地址可关注“邮储银行武汉市分行”微信公众号查询)。疫情期间未及时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经济鉴证作用,拓展经济鉴证业务领域,积极参与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经征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指导符合条件的所辖中介机构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申报,并与当地财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向他人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的,以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含市级分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其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名单见附件)的经营收入应纳入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集中核算,其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按浙国税流[2004]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及计征方式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6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印花税的预征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地税干部特别是征收管理单位认真学习《通知》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好预征的办法,深刻领会实行预征的意义,并对纳税人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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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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