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申报(更正申报)、缴税、代开发票、签订三方协议、变更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打印完税凭证和其它涉税申请业务均可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充分调动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大专院校等社会力量,助力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平稳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委托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在全省范围内招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服务志愿者,具体通知如下:
本次调整要处理好发展第三产业与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关系,既要体现
从2005年9月份起,纺织、印染企业未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纺织印染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若干要求的通知》(绍市国税流[2005]第128号)要求设置账证、进行会计核算,无法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3]6号)中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至1%,其他操作规定不变。
为实现涉税数据的有效利用,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纳税人需要设置一台二窗,即“全程服务受理台”、“申报纳税窗口”和“发票管理窗口”,依托信息技术开展多功能的“一窗式”服务。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从其房地产销售开始之日进行。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根据“涉税事、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原则,我们建议广大纳税人尽量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者自助办税机办理有关业务。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正确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能,为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对新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可批准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省、市、县(市、区)地税机关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同时,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制定税源管理制度和方案,开展税源分析,并据此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广大纳税人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优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市局根据县(市)局上报的审核审批汇总表,在内部管理系统中对生产企业单证齐全的明细数据与海关报关单数据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由经办人、进出口处领导签具复审意见后交市局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在内部管理系统中作已审批标志。
同时,建立健全纳税人、社会各界或第三方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制度,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管理费、多提管理费,或不向所有全资企业分摊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已审批的要撤消审批,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过微信识别下面二维码,在对话框内输入问题,即可进行涉税咨询。操作步骤:点击图片→选择“保存”→打开保存的图片→选择屏幕下方的“智能识图”或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对于受票方不需要凭以抵扣增值税或抵减营业税营业额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票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国税局审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县(区)国税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为方便纳税人,企业可直接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新开办的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预算管理问题。总部及所属连锁企业门店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作为省级收入;总部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作为总部所在地地方收入;
《证明》遗失的管理要求。学校遗失空白《证明》,应在《中国税务报》上登报声明,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学生个人遗失已填开内容的《证明》,一般情况下不得补办。
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视同自产产品时,可重点核实《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对视同自产产品可要求企业在备注栏中注明。
各地对《台州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不一,经研究,可释义为:企业年度新发生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10%以上的,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实施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原土地使用权无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原则上均由当地政府直接收回,按合同剩余年限出让土地使用价格,或按相应的划拨土地权益价予以补偿。企业经批准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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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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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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