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与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联系的基础上,对已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出口企业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发生出口业务后及时收齐退税单证办理退税申报。
各税务分局要对企业提供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税务发票以及《外经证》的回执联、备查联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在经营地缴纳其他地方税收(费)的,还必须补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2%)。
我省是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之一,因此,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和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全省所有文化单位和所有事转企改制文化单位。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
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是保障办税主体身份真实性、保护个人和企业涉税信息及隐私的重要前提,能够有效减少申报差错,遏制不实申报。随着扣缴客户端实名办税功能的上线,请您留意实名办税方式变化,在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端完成实名注册,实现身份验证以后再行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企业上报的复印件都需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上述申报资料原则上统一用A4纸,并且必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不装订)。
为贯彻落实全省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合力推动和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全省地税系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管理,打击和防范利用收购发票虚开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现对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您提醒单位职工,如果2019年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专扣政策的,可抓紧在今年12月份发工资前填报信息,在今年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补充享受本年度未享受的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也请您及时在扣缴客户端下载更新专扣信息,确保职工及时享受。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规定“对月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销售额和营业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房屋租赁业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条款废止。
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企业的所有收入、支出必须全额、及时反映。
《基准》中所称“个体”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件中关于个人兼职取得收入的应税项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因系统升级,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业务将于2019年12月31日16:30—2020年1月6日8:00暂停对外服务。
在武汉天河机场通关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继续在武汉邮局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申报时,关区代码由4711(武关快件)调整为4713(邮局海关)。上述业务办理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请相关企业于2020年1月1日前办结关区代码4711下相关业务的申报、缴税等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自2019年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以来,在广大扣缴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各项措施有效落地,减税红利惠及广大纳税人。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为确保纳税人明年继续及时、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您关注并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方式的,按月或按季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以收入总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0年度居民养保缴费标准分十二个档次,由缴费人自主择档,具体档次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咸宁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双定户定额方式实行“定额加发票”方式管理。“定额加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双定户的定额为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部分营业额,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的营业额应按规定全额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职责范围和时间要求仍按金地税政[2005]3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各分局要严格按照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六点标准对每户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不能仅仅对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进行鉴定,每年完成鉴定工作后应报送《所得税征收方式统计表》。
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指导思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效能建设,降低征纳双方办事成本,提升浙江省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水准。
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门征制度,基层征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税收门征工作,因所得税在门征开票时征收,因此务必认真执行营业税等纳税地点的政策规定,不得超越纳税地点征收税款,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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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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