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132号、浙地税函〔2004〕234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预售收入按15%利润率并计当期利润预征企业所得税。
为适应当前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8月1日起停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浙国税一[1997]104号)同时废止。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总局四个条件之一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经研究,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石灰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对开具的砂、石、石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加盖“宁波市国税局砂、石、石灰销售专用章”。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该系统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网页端及手机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针对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其出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享受“三免两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非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不能享受“三免两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直接发送至各扣税金融机构,扣税金融机构将分户扣款结果信息及时返回地税机关,并按规定在报解税款资金的同时将分户扣款成功信息传送至国库;国库将分户入库信息再传送至地税机关,地税机关与国库实现电子对账。
各地库存的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4年9月30日止,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用完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货运发票。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请各市地税局于2004年9月15日前将新版货运发票的需用量上报省局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县地税局要认真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实施中的问题,主动加强与房地产、 国土等有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并结 合各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逐步规范、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以达到强化 征管的目的。
你县实施“高山移民下山脱贫”工程,采用在城区建设安置房的办法,把高山上的贫民请下来,异地脱贫。移民户按人口分配安置房,安置标准内的房屋价格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收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如果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核定经营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规定的总价款一次性计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各税务分局备查。
2019年2月23日0:00至2月28日24:00进行征管信息系统切换上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社区(街道)税务服务站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社保费管理系统暂停提供税(费)服务。
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近期,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减税降费政策。
2019年2月23日0:00至2月28日24:00进行系统切换上线,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社区(街道)税务服务站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税(费)业务;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社保费管理系统暂停提供税(费)服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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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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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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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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