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产权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凡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不实造成地税机关与产权所有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纳税人为使用人(承租人)或代管人。
加强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部门除利用评估系统进行行业指标分析外,还应加强企业产、销、存情况的评估。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根据现行政策,应以经批准的土地规划确定的地块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确定的主体建筑物性质或已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来区分普通住宅、别墅和办公营业用房。
对“专用印章”,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现有的“业务专用章”或刻制“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各级国税机关对有欠税(是指由国税机关直接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的出口企业,在其未缴纳完毕欠税之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保障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号)要求,我们对1979年至2003年期间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按规定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办公场所公示。对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的,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除本通知有特别规定外,统一使用总局制定的文书格式。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收费,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不裁员或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商务部门确定的受影响外贸参保企业少裁员的可返还60%;对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50%;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返还5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信用承诺书》(附件),将在省财政厅公众网提供电子文档,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同时也印制格式文本,供申请人当场填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
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搞好机关效能建设,现将新增和修订后的首问责任人制度、窗口一次性告知制、来信来访管理制度、税企联系制度、文明服务用语和忌语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确定将省级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的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地税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
从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各类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统一按3%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从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销售收入的2%预征率预征,企业按季(月)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将取消证明事项所涉及的《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09〕15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全文废止失效。
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坚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认真做好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切实保证年检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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