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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4]36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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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7:09
信息简介: 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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