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以及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偷逃增值税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等方式运营,从事客运取得的收入,不再统一按每台车每月定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由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按规定据实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与商品房销售(预售)有关的税金及附加等,在销售实现前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要求在“待摊费用”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待销售实现后按对应的销售收入结转。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第四条“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管理办法》的公告》 (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未按人民法院判决履行偿还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抵押物拍卖偿还银行,并裁定企业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的行为,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你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绍市地税政[2004]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从2004年5月1日起,你市市区及上虞市、诸暨市、绍兴县提高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即月营业额提高至3000元。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停止执行,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跨市地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总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方案,由省国税局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工商部门的经办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引导教育工作,并及时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持证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有关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发现问题,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实行按票收费,每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人民币5元。
各地宣传、张贴所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的数量,请于2004年5月10日前由各市地税局汇总上报省局办公室。
要求各分局每季终了后10日内报送重点税源户和重点纳税人征管情况分析资料,在当年的6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重点纳税人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
税务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与原处理决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引起查补税金变动的,仍在原来相应的核算科目中登记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已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注册、变更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补办登记证、验证、换证),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应即时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管局(税务所)、稽查局定岗定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稿)》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征管局、稽查局工作联系与协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票据的监(印)制、购领发放、结报核销和监督稽查等管理工作,并逐步推行财政票据网络化管理。
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销售(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发生销售(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填报《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后,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能按预售收入乘4.95%(即利润率15%×33%)的方法,来预征企业所得税。已按4.9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要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及时纠正。
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增长时,企业工资总额绝对增长额必须低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绝对增长额;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浮动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的,按计税工资政策执行。
为确保与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同步落实,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执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步废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内容
- 1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4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5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6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8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9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