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ETC车道建设,落实市域高速公路通行费降低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
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
到2019年底,全省“五级联通”的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实现全面对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基本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政府数字化治理迈上新台阶,“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进入全国前列。
自2018年7月14日起,为新办数字证书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免费IA数字证书,在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不收取纳税人任何费用。使用收费证书CA的纳税人,数字证书服务到期后,一律免费更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免费IA数字证书,不收取纳税人任何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已于7月30日完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最新版本(V3.0.004)的升级工作。请广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仔细阅读升级指引,掌握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基础信息报送、缴款申报流程的变化。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精神,提高我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落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一步转变税务机关职能,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最大程度地简化办税流程、精简资料报送、压缩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到2019年底办税事项减少五分之一、填报表单和报送资料减少五分之一。
为加强对代理业的税收征管,进一步贯彻落实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新体系,统一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代理业务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8%。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18年1-5月份,全省共有5397户医药咨询行业纳税人,及开票金额30.9亿元,税额9258.2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发票6766份,金额5.3亿元,税额1592.7万元;开具增值税管发票50712份,金额25.6亿元.税额7665.5万元。
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不足3万元的企业,由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当年应缴水利建设专项资资金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企业,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审批时间从9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襄地税发[2012]120号 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强化税源监控的角度出发,本着“先易后难、同级交换”的原则,坚持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积极研究、探索相互协作配合的机制、方法和措施,确保协作工作顺利开展。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跟踪复查。对存有疑点的税收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经复查,对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全部中介服务“入市交易”,建立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严禁垄断、联合抬价等行为,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提供强制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的“红顶中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局对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一次清理,并经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取消下列审批项目(行政许可文件),并将此通知在办税大厅进行公告: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和会计代理服务秩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根据杭财综[2002]268号《关于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53号)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其他电力企业所得税除原市县地税局负责征管的按归口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外,其余维持现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040号)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已于9月26日完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最新版本(V3.0.020)的升级工作。请广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仔细阅读安装说明,已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老版本的用户,系统会自动升级;未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用户请按安装说明下载安装扣缴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点击进入湖北省税务局网站首页上的“电子税务局”按钮,进入电子税务局首页后点击“下载中心”-“软件下载”)。
根据《关于废止<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77号)的规定,杭州市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兵役义务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8月1日以前的兵役义务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应在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底前将实行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和加速折旧采用的计算方法等资料报市局直属分局备案。
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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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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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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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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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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