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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4]23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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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7:30
信息简介: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能按预售收入乘4.95%(即利润率15%×33%)的方法,来预征企业所得税。已按4.9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要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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