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过有关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捐赠款额在规定限额以内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免税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下同),每年汇总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1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对允许进入市场交易的房改房,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按“综合税率”计算征收。综合税率全省统一如下:城市:“综合税率”核定为5.55%;县城、建制镇:“综合税率”核定为5.45%;除市区、县城、建制镇外:“综合税率”核定为5.25%。
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受托进行软件开发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电脑软件开发公司自行开发软件技术并转让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业务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96号)文停止执行。
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应在支付演出团体、个人收入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分局科室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各经办人员按各自的岗位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各经办人完整填写移送的卷内目录交兼职档案整理放入档案袋(卷)内,按规定要求立卷成册移交地税稽查档案室。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2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同时废止。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46项地方(市、地、县)自行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公布。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嘉兴市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浙嘉地税征[1995]92号文下发的个体运输户定额及带征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体(挂靠、承包、租凭)运输户定额及带征率核定表》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1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他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仍按以前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城市公交企业如发生新增或名称变更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城市公交企业需向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申请认定,认定后的公交企业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发布。
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倾斜政策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技师),应当在退休前获得相应的高级职称(高级技师)资格,且被用人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职务),聘期至少满一年。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理念,本着“执行政策、科学管理、总体从宽、优化服务”的原则,认真解决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将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从2011年8月1日起,对来伊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采取“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定率预征、总店统一结算抵扣”的征收方式。即:省区各中心店及分店按照当期销售额,依省国家税务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税收执法实际,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制定我省统一适用的规范各项税收行政裁量标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规费征管方面的问题,应通过《征管质量建议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费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费征管。
城区市州国、地税机构不对称设置的,采用市州同级传递模式,即由不对称设置的地税机构负责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上报市州地税局,由市州地税局传递给同级市州国税局。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采取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产品和工艺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解决从事个体经营的“五八城迁”子女的工龄问题,经研究决定:满16周岁的城迁子女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到“农转非”的这段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
在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地方税务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协作规定未下发之前,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上门,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信息的沟通,建立登记联网或定期联系等制度。
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嘉兴市本级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定期定额个体商户的定额及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0号令),正确执行契税的减税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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