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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浙政发[1998]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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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7:10:21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取消46项地方(市、地、县)自行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