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对集团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评估工作时,可以结合子公司自身所处发展阶段、经营模式以及实际盈利状况等,并考虑集团母公司的评估方法,选择市场法、收益法以及资产基础法中的一种或者两种相适配的评估方法,以确定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评估结果。
支持依法依规利用医疗、医保数据开发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返还药费、分期付款等多元化支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依法依规落实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2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95元。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推动新时代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要求,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表水分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直流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饮料制造和酒制造行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等6类税额;地下水分为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饮料制造和酒制造行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等5类税额。
获得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期间取得的捐赠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可确认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14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月1日以后缴纳上年度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须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在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列支。
是一九七○年九月二十日前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中间从未间断过工作,现仍在该单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十元,发至本人去世之月为止。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含退休职工)死亡后,除发给二百元丧葬费外,再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发给三百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一百五十元。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省不另下达这两个税种的实施细则。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厂矿企业,县(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其办学情况和办学规模,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酌情返还一部分给办学单位。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8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
凡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从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免征期限,凡1986年10月1日以前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1986年10月1日起,免征三年;凡198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的次月起,免征三年。这些单位的宿舍也比照办理。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个别地方自行规定,对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管理,与国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抵触,应即纠正。
对行驶行政职能、经费完全靠财政退库或拨款解决的主管部门〔公司〕,暂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靠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解决日常经费的主管部门〔公司〕,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对没有原值可以依据的,应根据房屋的结构、建造年代等情况核定房屋的原值,计征房产税,不宜简单采用定期定额的方法。
全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自今年4月1日起依法审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征税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没有缴纳的应一律补征。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采用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其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采用非集中核算形式的纳税人,除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应按规定贴花外,其设置在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核算帐簿一律按件贴花。
适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形成的流动资金。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积累补充、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及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流动资金。
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为平衡税负,各地在确定各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时,每平方米土地的年平均税额,一般应掌握大城市为1.00—1.20元;中等城市为0.80—1.00元;小城市为060—0.80元;县城为0.40—0.60元;建制镇、工矿区为0.25—0.30元。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纳税。
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的1%提高到2%;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到3%,具体由各地自行决定。
个体工商户冒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挂靠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名下生产经营的,必须予以纠正。其税收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拒不纠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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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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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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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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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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