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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劳人险(86)113号、(86)财工224号、省总工字(1986)25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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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12:48
信息简介: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3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8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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