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专业生产用地。对企业在厂区内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业的付业生产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个人自有房屋,在一年中有部分时期出租或营业的,应按实际租赁或营业的时期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按半年或一年分期纳税的问题,可根据租赁或营业时期的实际情况掌握。
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和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铁路部门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铁路部门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对城市公交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财税局审批,在1989年内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监狱使用的土地,原则上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对以关押犯人为主仅有极少数部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监狱,可经市县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需要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县税务局逐户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报省局一式两份。表内各项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应用钢笔填写,并加盖有关印章。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共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代扣单位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各税缴款书,汇总缴纳。
对纳税申报人不如实申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除补征全部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房租调整改革后,个别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帐簿,应于启用时按规定计税贴花;凡毋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对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由于上述违章行为造成漏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38号)的要求,市局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审核,发现有部分文件的执行时间过期、调整对象已灭失的问题,有部分文件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省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在“八五”期间,我省要完成太浦河(浙江段)、杭嘉湖南排、杭嘉湖北排通道(浙江段)、太湖环湖大堤(浙江段)、红旗塘(浙江段)和东西苕溪防洪六项骨干工程。这些工程规模较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除中央和省安排部分资金外,资金缺口仍很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改造中小学破旧校舍任务,按规划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局[92]国税函发1272号通知精神,[91]国税函发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1年底已经到期,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使用卷式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在预留的“验旧联”和“存根联”区域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开票笔数、销售金额;在发票验旧购新环节填写《普通发票填开验旧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验。
武汉市此次启用的新版统一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名称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从1993年1月1日起,对国营、集体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辆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从1993年5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三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2%提高到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仍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为了既保证工程用款的筹集,又不使企业负担过重,对按规定征集的资金,各交纳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交纳集资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省、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作减免照顾。
各级社保机构统计人员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新农保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资料;发现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有权提出修正意见,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反映。
上级税务稽查机构必要时可以抽调下级税务稽查机构人员,参加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下级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完成上级税务稽查机构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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