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七档。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分别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地表水分为公共供水企业和原水企业取用水、工商业自备取用水、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种植业除外)、直流冷却取用水、水力发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等;地下水分为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其中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水饮料产业(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除外)等取用水。
为全面指导和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开展企业并购重组业务,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了《企业并购重组重大风险专家提示》,旨在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并购重组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省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自身情况灵活运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为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依法逐步建立合规管理体制,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增强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保障企业、从业人员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筑业企业主要风险防范合规指引》。
充分运用“不动产智治”“浙里金融综合服务应用”等省级应用数字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发挥“总对总”多跨协同机制优势,全面应用《不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确认表》(附件2),同步实现信息嵌入式互通共享。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590元(含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30元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1270元(含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60元和大病保险财政补助部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对本单位现行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廉洁合规通用型指引,主要围绕投融资、人力资源、财税、市场交易、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以防范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刑事犯罪风险为目标,通过犯罪行为画像和警示案例的方式对民营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的申请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与管理等事项。
根据统一制度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三档的,个人缴纳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分别按4.0%和1.2%比例按年缴纳。
采取预收款方式或非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分别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销售收入÷(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方法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便于纳税人准确计算申报。预收款与非预收款两种计税方式的适用情形,不简单等同于是否现房销售,应当根据增值税是否需要预缴进行判断,如增值税需要预缴,则适用第一种计税方式;如增值税无需预缴,则适用第二种计税方式。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加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力度,实施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政策,研究出台国内首版次软件应用奖励措施,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对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对制发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经清理,本《公告》公布失效废止1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其中6件全文失效废止,5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按照《重点产业合规指引编制管理规程(试行)》要求,经征求部门和社会意见,并经专家研究论证,现将《平台经济新业态市场监管领域合规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规范管理。
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用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企业招收博士后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优化计税价格确定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台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由购房所在地设区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查询规则,并由各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具体规则制定前,仍按原规则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进行了修订。
专项清理要提出拟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建议及理由,全面清理还要提出继续有效的清理建议及理由。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在履行征求联合起草单位、文件实施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提出清理建议及理由,报清理工作组织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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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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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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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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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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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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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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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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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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